夏季风律师亲办案例
父母与子女共同出资,均为产权人,如何分割房屋份额?
来源:夏季风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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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结婚后,父母拿出大半辈子的积蓄,一起合买了一套房屋。房屋产权登记为母亲、儿子、媳妇三人共同共有。房子总价305万,首付128万中120万是父母出资,三人一起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117万元。婚内,儿子、媳妇、母亲、父亲用各自公积金共同参与还贷,另父母提取约110万元用于提前还贷。这样的情形,分割房产时,父母的出资究竟应该认定为出资、借贷还是赠送?儿媳究竟有多少的份额?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文书字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四(民)初字第XXX民事判决书

2、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齐某某

被告:胡某某宗某某

基本案情

两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和被告胡某某于2006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2013年2月7日,原告和被告胡某某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但未处理分割本市1101室房产(以下简称系争房产)。

系争房产于2009年4月13日原被告三人与案外人苏某某签订购房合同,2009年5月11日被登记在原告和两被告三人名下,系共同共有。合同约定房屋总价305万元,其中首付128万元(含定金5万元),贷款177万元。审理中,法院依法委托评估,目前市场价格为551.6万元。

2009年3月31日被告胡某某与卖家、中介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给付定金5万元。

2009年4月9日,被告宗某某将40元存入被告胡某某名下中国银行帐户。同年4月10日该帐户又存入72009年4月13日(即购房合同签订当日,被告胡某某转账49元给卖家用于支付房款。

2009年4月21日由被告胡某某的父亲胡某某B存入被告胡某某账户的74元。4月22日,被告胡某某转账了74元给卖家支付房款。

2009年4月17日中介出具的服务费发票记载,付款人胡某某,金额1.5万元。

2009年4月23日,上海市财政局出具契税发票,记载系争房产的契税金额为8.1元,纳税人为原告和两被告三人。

被告胡某某另向中国银行申请公积金贷款60元和商业贷款117元用于支付房款,同时申请公积金装修贷款12元。双方均认可上述公积金装修贷款12元系用于系争房产装修,且上述三笔借款均系原、被告三人的共同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名下公积金账户还款76,790元,且2010年8月3日,原告向被告胡某某名下工行帐户转账5万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名下公积金账户还款29,690元。被告父母在其账户分别存入8.5万元、96万元、5万元,2010年6月4日,被告胡某某用该账户向中国银行提前一次性结清剩余商业贷款约111万元。累计已还商业贷款本息约122万元。

被告宗某某名下公积金帐户,分别于2011年、2012年和2013年分别一次性冲还系争房产公积金贷款共计约5万元。

被告胡某某的父亲胡某某B名下公积金帐户分别于2011年、2012年、2013年一次性冲还系争房产公积金贷款共计5.7元。

【法院裁判要旨】

原告认为,用现金支付给卖家的购房款均为原告和被告胡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宗某某出资中的三分之二应视为已赠与原告和被告胡某某,其应在系争房产中享有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比例。

两被告认为,系争房产绝大部分房款均由被告宗某某夫妇出资,故被告宗某某享有90%产权份额比例,原告和被告胡某某共同享有10%产权份额比例。

根据庭审情况,对于首付款法庭将查明的属于被告宗某某的出资认定为出资款,无法查明的款项,因资金出自胡某某银行卡,应认定为原告与被告胡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用于支付购房款的贷款177万元,系原、被告三人共同债务,视为各自借款出资59万元。原告认为被告宗某某的出资系赠与行为,该陈述遭到两被告的否认。法院根据被告宗某某自身系产权人之一的事实,并结合两被告的陈述,认定被告宗某某并无赠与意思表示,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采信。鉴于原、被告未约定各自产权份额比例,法院结合上述出资情况,酌定系争房产中,原告和被告胡某某共同享有40%的产权份额比例,被告宗某某名下享有60%的产权份额比例(亦系其与胡某某B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查明累计已归还的贷款本息约171万元和尚欠的本金约32万元系原、被告三人共同债务,理应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约68万元已经归还的贷款本息约171万元中,原告承担了约18万元,被告胡某某承担了约20万元,被告宗某某承担了约133万元。被告宗某某夫妇替原告承担的贷款本息,原告应予以返还。

关于系争房产的具体分割,法院根据原、被告在系争房产中各自享有的比例(原告和被告胡某某共同享有40%,被告宗某某名下享有60%)、各自应承担的债务数额68万元、各自已经承担的贷款本息金额、目前房屋市场价值551.6万元、尚欠本金数额32万元以及结合原告和被告胡某某已经离婚无法再共有房屋的事实,判归系争房产归被告胡某某和宗某某共有(分别享有40%、60%),剩余贷款本金32万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酌定由被告胡某某给付原告折价款61万元。

据此,法院判决,系争房屋的产权归两被告所有,胡某某享有40%,宗某某享有60%。房屋剩余贷款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被告胡某某给付原告6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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