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亲属之前“空挂户口”是很正常的事情,本案就是一个因“空挂户口”的拆迁案件引起的分家析产案件。有户口一定有份额吗?非也!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文书字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四(民)初字第X2XX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钱甲
被告:董甲、钱乙、董乙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钱乙系姐弟关系。被告董甲与被告钱乙系夫妻关系,被告董乙系被告董甲与钱乙之子。
原、被告原居住江苏路房屋,承租人为董甲。2013年,被告董甲与案外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江苏路房屋被征收后获得本市某地704室及某地1302室两套房屋及其他各类奖励费人民币48万元。原告认为,原、被告四人皆系被拆迁房屋的同住人,依法应同等享有动迁利益。但被告拒绝给予原告应享有的补偿利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1、本市某地1302室房屋征收补偿产权调换的权益归原告所有;2、征收补偿协议中面积奖、签约奖、签约比例奖、无搭建面积奖四项合计款项的四分之一即13万元归原告所有。
【法院裁判】法庭审理查明被告董甲所在单位原分配了一套本市武夷路某房屋给被告一家三口居住,面积为14.70平方米。系争江苏路房屋系公房,居住面积为12平方米,承租人为董甲,系1998年由董甲所在单位增配的房屋,住房调配单上人员为被告董甲和董乙两人。江苏路房屋内常住户口为四人,即本案原告和三被告。2000年,经被告钱乙同意后,原告的户口迁入江苏路房屋。该房屋从调配至拆迁之日均无人入住。
2013年,被告董甲与案外人上海市长宁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被征收房屋性质公房,价值补偿款为111万元,装潢补偿为2万元,其他各类补贴、奖励费用48万元。被告董甲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获得安某房屋2套,分别为某地704室和某地1302室。协议另约定按签约比例发放签约比例奖。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符合江苏路房屋同住人资格。
原告认为,其户口在江苏路房屋内,在他处没有住房,未实际居住系争房屋原因为该房屋面积太小,居住困难。且当时户口迁入时曾和被告钱乙口头约定:“将来拆迁时,属于原告的拆迁利益应当归原告所有。”被告方则认为,原告从未在江苏路房屋实际居住过,不符合同住人资格,且原告户口迁入时,双方做过口头约定:“如果将来房屋拆迁,数人头的,就给你,数砖头的,与你无关。”
法院认为,公房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私房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他处无住房的人。原告主张系争江苏路房屋面积太小,存在居住困难的情况。法院认为,系争江苏路房屋从获得至拆迁时均无人入住,不存在居住困难的情形。法院不予认定原告系江苏路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原告亦无权主张该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据此,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